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。此制汉时已有,但无专职掌管。如西汉 哀帝益封董贤,丞相王嘉「封还诏书,因奏封事」,见《汉书・王嘉传》。东汉 明帝时,锺离意爲尚书仆射,亦「独敢谏争,数封还诏书」,见《後汉书・锺离意传》。至唐始由门下省掌管,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,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。五代废。宋 太宗时复唐旧制。明罢门下省长官,诏敕有不便者,由六科给事中驳正。清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,此制遂废。唐 白居易《郑覃可给事中制》:「给事中之职,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,得封奏之;刑狱有未合於理者,得駮正之。」
宋 司马光《乞合两省爲一札子》:「盖以中书出诏令,门下掌封駮,日有争论,纷纭不决,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,然後奏闻。」
明 王鏊《震泽长语・官制》:「唐初,始合三省。中书主出命,门下主封驳,尚书主奉行。」
清 顾炎武《日知录・封驳》:「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,而独存六科给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。」
参阅《唐六典・门下省》。参见「封还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