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 |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|
释义 |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注音:ㄍㄨㄥ ㄓˊ ㄖㄣˊ ㄩㄢˊ ㄘㄞˊ ㄔㄢˇ ㄕㄣ ㄅㄠˋ ㄈㄚˇ拼音:gōng zhí rén yuán cái chǎn shēn bào fǎ 一项规定包括总统、副总统、五院正副院长、政务官、有给职的总统府资政、战略顾问、国军顾问、县市级以上民代、选举产生的乡镇市级政府首长,以及职务性质特殊的公职人员,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等,都应於任职时申报财产的法律。总统、副总统、五院正副院长、政务官、立委、省市议员、县市长,并应将个人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额以上的不动产及上市(柜)股票,信托予政府承认的信托业代为管理处分。另外因职务关系对其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公职人员,亦比照此规定,必须强制信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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