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直日
指一月中规定禁止执行死刑、屠宰、渔钓的十天。此法始於唐律。
唐 长孙无忌《唐律疏议・断狱下》:「其所犯虽不待时,若於断屠月,谓正月、五月、九月;及禁杀日,谓每月十直日,月一日、八日、十四日、十五日、十八日、二十三日、二十四日、二十八日、二十九日、三十日,虽不待时,於此月日,亦不得决死刑。」 宋 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八:「武德二年正月甲子下诏曰:『……自今每年正月、五月、九月,十直日,并不得行刑,所在公私宜断屠杀。』」 宋 赵与时《宾退录》卷三:「今断狱律疏议列此十日谓之十直日。」道家以此十直日爲明真斋日。参见「十斋日」。参阅《云笈七签》卷三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