录事
1 职官名。晋公府置录事参军,掌总录众官署文簿,举弹善恶。後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。省称「录事」。隋初以爲郡官,相当於汉时州郡主簿。唐 宋因之,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。元废。清初各部又设录事;清末新官制,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。
唐 封演《封氏闻见记・除蠹》:「崔立爲雒县,有豪族陈氏爲县录事。」 宋 赵彦卫《云麓漫钞》卷十二:「诸县人吏,国初,押司、录事於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。」 《古今小说・临安里钱婆留发迹》:「忽一日,县尉请锺录事父子在衙中饮酒。」 清 孙枝蔚《赠黄仙裳》诗:「不曾嗔录事,每欲卜南村。」 参阅《通典・职官六》《通志・职官十五》《文献通考・职官十七》《清史稿・职官志六》。 2 指民国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。
老舍《赵子曰》第二十:「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。」 曹禺《日出》第二幕:「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。」 3 唐代曲江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。
五代 王定保《唐摭言・散序》:「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後,便请一人爲录事,其余主宴、主酒、主乐、探花、主茶之类,咸以其日辟之。」原注:「旧例率以状元爲录事。」 五代 王定保《唐摭言・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》:「崔沆及第年爲主罚录事,同年卢彖俯近关宴,坚请假往洛下拜庆,既而淹缓久之……沆判之。」 4 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。
唐 皇甫松《醉乡日月・律录事》:「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……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爲之。」 唐 元稹《黄明府诗》序:「小年曾於解县连月饮酒,予常爲觥录事。曾於窦少府厅中,有一人後至,频犯语令,连飞十二觥,不胜其困,逃席而去。」 5 妓女。
宋 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六:「苏叔党 政和中至东都,见妓称『录事』,太息语廉宣仲曰:『今世一切变古,唐以来旧语尽废,此犹存唐旧爲可喜。』前辈谓妓曰『酒纠』,盖谓录事也。相蓝之东有录事巷,传以爲朱梁时名妓崔小红所居。」 6 开设赌局,坐分其利的人。
宋 王得臣《麈史・博弈》:「世之纠帅蒲博者,谓之公子家,又谓之囊家,亦谓之录事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