邦宪
1 《诗・小雅・六月》:「文武吉甫,万邦爲宪。」 毛传:「宪,法也。」後因以「邦宪」指国家大法。
唐 韩愈《顺宗实录一》:「宜加贬黜,用申邦宪。」 宋 曾巩《张颉知均州制》:「内不能统齐士吏,外不能绥靖华夷,致兹绎骚,自干邦宪。」 清 严允肇《送宋荔裳按察四川》诗:「大夫秉邦宪,兢兢志靡他。」 2 借指执法官,如御史大夫,刑部尚书、侍郎等。
唐 韩愈《爲裴相公让官表》:「既领台纲,又毗邦宪。」 马其昶校注:「陈景云曰:元和十年,晋公以中丞兼刑部侍郎,故曰又毗邦宪,非别除也。」 唐 韩愈《祭马仆射文》:「公兼邦宪,以副经纪。」旧注:「十二年,以摠兼御史大夫,充淮西行营诸军宣慰使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