训政
1 旧时皇帝退位爲太上皇,嗣皇帝仍须禀承训示处理大政,或皇太后垂帘听政,皆谓之「训政」。
清 朱珪《<御制毓庆宫记>恭跋》:「丙辰元日,重光重轮,授玺於我皇上,以毓庆宫爲重华之协,训政、听政者三年,所谓继德者如是之久而化成也。」 清 黄遵宪《感事》诗:「授受元辰纪上仪,帝尧训政典留贻。」 何刚德《春明梦录》卷下:「孝钦太后重出训政,引见迟至黎明,则微露倦勤意矣。」 2 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「民国」程序的第二阶段。他把建立「民国」的程序分爲军政、训政、宪政三个时期。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,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、考试合格的人员,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,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。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,就可结束训政,开始宪政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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