抱告
明 清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。
明 张居正《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》:「今後生员,务遵明禁。除本身切己事情,许家人抱告,有司从公审问,倘有冤抑,即爲昭雪。」 清 袁枚《随园随笔・抱告》:「《周礼・小司寇》『凡命夫命妇,不躬坐狱讼』,今有官职之人与人讼,必使家人抱告,所以贵贵也。按:左氏……卫侯与元咺讼,甯庄子爲辅,箴贞子爲坐,士荣爲大理,亦是『抱告』之滥觞。」 《老残游记》第十五回:「县里正在序稿,突然贾家遣个抱告,言已查出被人谋害形蹟。」 戴鸿森注:「清朝制度:在职官员或妇女进行诉讼,可以派遣家丁或亲属代表投案,叫『抱告』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