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移
宋赋税的输纳方式。送纳赋税有固定处所,而以有余补不足,则移此输彼,移近输远,谓之支移。支移远近以户等高下而定。宋哲宗时,陕西分三等,乡村第一、二等户三百里、第三、四等户二百里,第五等户一百里。若非期限紧迫或战争急需,允许人户纳脚钱以免支移,成爲变相加税。脚钱亦按等徵收,且不断增重,甚至与正税相当。也有既不免支移,仍须添纳脚钱的。
宋 欧阳修《原弊》:「今不先制乎国用,而一切临民而取之,故有支移之赋,有和籴之粟,有入中之粟,有和买之绢……用心益劳而益不足者,何也?制不先定而取之无量也。」 宋 王安石《乞制置三司条制》:「又忧年计之不足,则多爲支移、折变以取之,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。」 《宋史・食货志上二》:「岁赋之物,其类有四:曰谷,曰帛,曰金、铁,曰物产是也……其输有常处。而以有余补不足,则移此输彼,移近输远,谓之『支移』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