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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余
释义
平余
清
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。一般来源於赋税的加派,亦有另立名目加徵的。
清
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,每一千两随解平余银二十五两,称随平陋规。其後,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,解部减一半,余归地方。
乾隆
元年,明文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爲补助费,称「养廉」。
乾隆
二年,
四川省
在火耗羡余外,每银百两提解六钱,名平余,充各衙门使用。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,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余。
章炳麟
《驳康有爲论革命书》:「一条鞭法,名爲永不加赋,而耗羡、平余,犹在正供之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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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/4/27 3:41:0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