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口税
旧中国海关徵收的一种国内关税。凡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,除在口岸海关完纳值百抽五的进口税或出口税外,另缴2.5%的子口税,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、卡应徵的税、捐和厘金。这种代替内地关、卡应徵的各种捐税称「子口税」。子口税的开徵,始於1858年中 英《天津条约》的规定,其目的爲便於帝国主义在中国内地倾销洋货和掠夺原料。1931年,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。
郑观应《盛世危言・税则》:「有代用护照包送无运照之土货者。且同一土货,由香港来,则准其报半税,无厘捐,若由粤省来,则不准报子口税,必报厘捐……无异爲渊驱鱼,爲丛驱爵。」 |